张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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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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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和猥亵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张刘军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7次举报


一、强奸和猥亵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二、强奸罪和猥亵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张刘军律师,男,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原工学院法学专业。多年深耕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69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