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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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开设赌场案:积极沟通成功争取最低量刑

发布者:陈雯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3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L某、J某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以网络百家乐押“庄”“闲”“和”的方式开设赌场。L某、J某是赌场老板,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工资发放,L某、J某雇佣W某操作电脑上分下注,并对赌场的收支进行结算。经统计,L某、J某、W某开设赌场期间共计盈利人民币15万多元。公安机关在赌场内将L某、J某、W某抓获,并查获赌客五人,扣押现金赌资人民币3万多元。

二、案件评析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本人作为L某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度交流,发表了相关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经侦查机关统计三人开设赌场期间共计盈利人民币15万多元,属于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量刑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对L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量刑上应当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L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开设赌场的时间不长,且赌客大部分都是朋友或熟人,并非社会公众,且参与人数较少,其违法活动的涉及面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2、本案共同犯罪涉嫌的金额为15万多元,但被告人L某实际获利仅几万元。且上述15万多元为三人对账的账面金额,实际上,有些赌客还存在欠付赌资的情况,三人的实际获利小于15万多元。

3、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系2010年颁布,距今已较为久远,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开设赌场罪法定刑的加重,辩护人认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不能实现罪刑均衡,相较来说量刑偏重,故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对L某从轻处罚。

最终,检察院对L某认罪认罚出具量刑建议的时候,考虑到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在五年到十年量刑期间中,对L某做出了五年的最低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采纳了上述量刑,判决L某有期徒刑五年。

陈雯律师,35岁,拥有丰富办案经验,曾成功办理J某故意伤害不予起诉案,R某开设赌场取保候审案等,擅长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