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律师,每日穿行于法与理之间,时常感受到规则背后的温度与力量。之前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便因二审法院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创造性适用,使案件结果发生根本逆转,也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溯及力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案中,员工龙某某(化名)自2017年入职某公司,于2023年5月及11月因违纪行为先后收到两次书面警告。公司依据2023年新修订的《员工手册》中“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其作出开除决定。
一审阶段,龙某某对两次警告事实并无异议,法院亦认可公司制度的程序合法性,因而未支持其违法解除赔偿请求。
案件转机出现在二审。我们作为代理律师,重点指出公司2015年版与2023版《员工手册》对违纪处理规则存在实质性差异:旧版规定两次书面警告仅转化为一次“严重书面警告”,需再次严重警告方可解雇;而新版则规定两次警告即构成解雇条件。公司于2023年5月第一次处分时援引的仍是2015年版规定,却在11月第二次处分时转而适用新版手册,并直接叠加两次警告作出解雇决定。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明确指出:企业规章制度虽非法律,但具有规范效力,其修订亦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的法治原则。对于员工的同一行为连续性评价,不应因制度修订而加重处罚;新旧制度交替阶段,应选择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规则进行适用。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龙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792元。
这一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更深远意义上,它警示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需秉持善意与合理,规章制度变更不得溯及既往地加重劳动者责任。法治的细节,往往就在这些看似平常的劳动争议中熠熠生辉。
封春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