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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佟文宇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xx与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川1402民初4175号

原告:周xx

原告代理律师:佟文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xx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周xx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川1402民初417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白xx的银行存款300000予以冻结。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宇、被告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732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932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白xx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王xx(系被告亲兄弟)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条》约定归还时向原告连本带息支付70000元;2018年5月20日被告再次通过王xx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息5%;2018年5月25日被告通过王xx第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当天,由被告白xx、原告周xx及周xx一起到东坡区钟楼建设银行取钱,周xx在银行取出20000万交给原告,原告随即将2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还款日到期后,原告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未归还。2019年2月24日找到被告,原、被告双方就此前累积的借款及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写下借条确认借款本息合计304000元,此前的借条、借款合同作废。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xx现金叁拾万肆仟元(304000元),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白xx。借条中304000元的计算方式为2017年11月30日的借条50000元本金+利息20000元=70000元,2018年5月20日的借款合同150000元本金+7500(月息5%)×9个月=217500元,2018年5月25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合计307500元,因被告于2018年付了原告3000元利息,故最终结算为304000元。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向原告保证,将其房屋变卖后立即还钱,但至今未还款,原告被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约定的月利息5%超出法律相关规定,现原告请求按照月利息2%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白xx辩称,我2017年11月28日和王xx在成华区有移动工程的项目,通过王xx找到原告,共同经营这个项目,我们三个商量原告负责垫资,王xx负责管理现场,对方要求打保证金,就在11月30日九点原告就向魏昌吉转款五万元,我们说的是三个人共同做工程收益好的话就分红,因为王xx的施工不到位导致项目流产,项目保证金对方迟迟不退,所以五万元没有退给原告。15万元的借款,是2018年5月十几号,原告出资十五万垫付了工人工资。后来还有2万元借款,是王xx打电话给原告,喊原告去他姐姐那里拿两万元支持宜宾项目,当天就转给王xx了。2019年1月30日,我转账归还了原告1万元,2月2日转账归还1万元,现在只差原告二十万元。当时我们三个人共同经营这个事情,现在他要求返还。为什么出借条呢,当时我问王xx是不是可以出这个手续,王xx算了下说可能要付那么多,可以打条子我才打的;我不存在主观上的拖欠,由于现在钱没有收回来,也没办法退他。我们没有承诺过5%的资金利息,条子的算法是估算的,大概预计在2019年或者2020年收回来,资金利息有点多,原告说就要照5%算,当时有点昏,就把条子打给他了。三人共同经营项目,现在不欢而散都有责任。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与其兄弟王xx经营成都移动项目工程期间,2017年11月30日,原告取款5万元后,被告将此5万元存入魏昌吉账户,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xx现金5万元整,归还时付7万元整,借款人白xx,2017年11月30日。2018年5月20日,原告提供现金15万元,用于被告发工人工资,隔了几天,原告(甲方)、被告(乙方)补签订日期仍为5月20日的借款合同,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1年,从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乙方未按时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借款期限届满,乙方支付借款本金5%作为借款佣金,乙方白xx,2018年5月20日。被告确认,因原告要求,是自己写的按5分算利息。其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资金来源于原告的姐姐周xx)。2019年2月24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xx现金304000元,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白xx并捺印,2019年2月24日。原、被告均认可,借条中载明的30400元,是由之前应付原告的本金和计算的利息构成,是被告和其弟弟算的,当日并未实际发生新的借贷。2018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之子周波转账3000元支付利息。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2月2日向原告各转款1万元计2万元,转款附言载明“还借款”。

审理过程中,被告确认,给原告写了条子就该给原告钱;借条中没有写利息,愿意按月息1分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实际交付了案涉三笔款项、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无争议,虽然对转款5万元是谁经手以及这些款项是被告借款还是合伙中原告垫资款双方争议,但原告交付这些款项后被告及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其后又结算并再次出具借条,已确认这些款项的性质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故案涉款项是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主张,上述三笔资金计22万元是因三人合伙做工程而原告垫资,原告对此否认,被告未再就此举证证明,故被告辩解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向原告转款2万元。被告主张是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是支付工资或是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转款的附言注明了“还借款”,且第三次借款2万元的资金来源于原告的姐姐周xx,被告并未与周xx直接发生借贷关系,也未单独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先行归还该2万元借款符合情理。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转款2万元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为20万元。原告主张是支付工资或利息未提供相应证据以佐证,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综上,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xx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在给付利息时应扣除被告白xx已支付的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4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69元,由被告白xx负担。

佟文宇律师,男,现执业于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娴熟于交通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4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