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鹏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1102民初432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2年10月26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原告:张三
·被告一:李四
·被告二: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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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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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00,000元及利息。
3.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及利息。
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及利息。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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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三通过被告A公司居间介绍,购买被告李四名下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并进行了装修及购置车位。后发现房屋被多个法院多轮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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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涉案房屋在合同签订前已被查封,被告李四隐瞒了房屋查封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李四采取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被告李四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A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撤销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购房款248,000元。
3.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定金100,000元。
4.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损失186,350元。
5.被告A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被告李四、A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信息已将被告公司的名称替换为“A公司”,并省略了具体的个人信息,以保护当事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