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磊律师
赵明磊律师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作者:赵明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6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济南赵明磊律师,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专长,有自己的交通事故处理团队,从业以来,处理上百起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保险理赔、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