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德强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 12 月 7 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材一批,合同总价款为231035.25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 4 万元定金和 17 万元货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货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德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 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 8 万元及利息(以 8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5.17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500 元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向原告催款,原告未在承诺的日期按时付款,后被告在未给与原告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取消发货,并将原告已支付的货款退回,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将原告已支付的21 万元货款全部退回,扣除其已退还的 9万元,为 12 万元。被告主张因原告违约,致使其将自第三人处订购的货物低价处理,造成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500 元的诉讼请求,因其自身亦有违约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退还原告A公司定金及货款 1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