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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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同意用共同财产担保,不代表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张国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1817人看过


    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乾燕公司、郭深、魏明广、白芸对敬业公司欠付浦发银行兰州分行的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107.3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6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敬业公司追偿;2.判令乾燕公司、郭深、魏明广、白芸承担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为实现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29.5万元、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5日,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与敬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808201728000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向敬业公司发放贷款6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原协议为LZ2016(融资)字052号《融资额度协议》。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利率为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12个月的贷款基础利率加3BPs计算,即为年利率4.35%,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各种其他应付费用。关于违约事件及处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另约定,借款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重整、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未按期还本付息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即构成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违约,贷款人可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方式向担保人或借款人立即追索。同日,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与乾燕公司、郭深、魏明广分别签订了编号YB4808201728000503、YB4808201728000502、YB4808201728000501的《保证合同(单笔)》,均约定乾燕公司、郭深、魏明广为敬业公司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4808201728000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止。同时,白芸作为配偶在魏明广签订的《保证合同(单笔)》附件《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上签字,承诺愿意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于2017年1月25日依约向敬业公司发放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与敬业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与乾燕公司、郭深、魏明广签订的《保证合同(单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已向敬业公司发放了借款,按约履行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另约定,借款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重整、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未按期还本付息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即构成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违约,贷款人可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方式向担保人或借款人立即追索。因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会仁对敬业公司的重整申请,且至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已经逾期,故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主张乾燕公司、郭深、魏明广对敬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白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白芸系作为魏明广的配偶在《保证合同(单笔)》附件《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上签字,其承诺愿意在发生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处分共同财产,并未承诺以其个人名义为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主张白芸对敬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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