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两部门发文延续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发布者:张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经济仲裁 |543人看过


日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2020年第16号文的延续,政策内容与此前保持一致。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在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二是主要用于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对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