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什么是工伤?首先看一下法律规定!见如下条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简而言之,与工作有关联,当然具体认定当中可能会牵扯各种细节。
二、接下来就是各种理赔问题,这个需要根据具体伤情认定,以安徽省为例(8、9、10级伤残为例),费用明细如下:
8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8个月计算。6780元*8=54240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15个月计算。6780元*15=101700元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80元:6780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9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6个月计算。6780*6=40680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10个月计算。6780*10=67800元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80元:6780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10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4个月计算。6780*4=27120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5个月计算。6780*5=33900元。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80元:6780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三、特殊情况理赔
问: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工地受伤如何理赔?
答:目前有法律以及相应的判例支持的观点是,即便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是建筑单位违法分包,仍然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联一下我曾经代理过的案件,其中部分代理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第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问:现在不离职,过几年再离职仍然可以获得一次性医疗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答:是的,但是应当把握诉讼时效。
问:次承包人再次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发生伤害,且不属于建筑企业,怎么要求赔偿?
答:可以以雇主责任要求赔偿,因其在选择你方时候,没有尽到选择谨慎的义务,所以仍然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问:60岁以上还可以认定工伤吗?
答:目前来看,如果没有办理过退休手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问:公司怎样转移用工风险?
答: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是其他受益人为公司的险种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根据现有资料编辑,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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