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雲雲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与范*、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焦雲雲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9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范*自2012年3月起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2年3月开始通过银行转账与给付现金形式向被告范*提供借款,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结算,原告共向被告范*提供借款50万元,范*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同志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012.2.5”,张**与合肥**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担保人身份签章。在借款期间,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该债务是在被告范*、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