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文强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1日 13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第三人:刘某。
案件回顾:系争房屋于2013年7月26日核准登记于案外人王某名下,用途为店铺。2019年6月21日,第三人刘某向案外人王某承租系争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2019年6月30日,第三人刘某作为甲方与被告林某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合作期间,乙方不得转租系争房屋,如乙方确需转租,须经甲方协商同意,如果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做二房东或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宣布中止该合同,并有权将房屋收回另租他人。
2019年12月22日,原告郭某作为乙方与被告林某作为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就系争房屋共同开发使用,甲方负责房子租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营销策略,乙方负责具体经营。合作经营期为2年零6个月,租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商铺合作方式为:乙方租金25,000元,付款方式为:押三付三,每三个月付一次,合作费用提前一个月付掉。为了保障甲方权益,需付押金75,000元。
庭审现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从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性质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解除该《合作经营协议》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自第三人处承租房屋,双方明确约定被告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对外转租,然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租系争房屋。在第三人向原告发送的律师函中,第三人明确拒绝被告转租,并要求原告不再履行涉案《合作经营协议》。其后被告答复原告可将2021年第三季度的租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却未对后续的租赁事宜作出合理安排。涉案《合作经营协议》的履行基础在于系争房屋的持续租赁,被告作为出租方应保障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益。现第三人拒绝被告转租,客观上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基于该合同继续租赁使用系争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林某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于2022年1月6日解除;
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押金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