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军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西安) 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时,股东对公司的借款为劣后债权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89人看过


      【裁判要旨】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平等受偿,但在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无法支撑公司运营,股东不是充实资本却通过借贷方式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即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显然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依据公平和实施信用原则,应将股东债权列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这样既未剥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保障了股东的受偿权,又保护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