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军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西安) 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工程建筑 |2080人看过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官会议意见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主要理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