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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867人看过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甲没有施工资质,借用有资质的B公司名义与A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A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A公司与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果该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甲可以请求A公司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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