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A因某B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A的妻子某C、未成年子女某D、某E向法院起诉某B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80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F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A的遗产直接判归某F,以清偿某A生前所欠某F 8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是对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并非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由此可知,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
既然死亡赔偿不是遗产,当然不适用继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