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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宿居住期间跳楼身亡,谁担责?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69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4日4时,在西安市求学的大三学生王小明(化名)站上了租住民宿的窗台。寒风掠过,没能消散他内心的苦闷,他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王小明坠楼后,派出所接到报警,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确认王小明为自杀。
王小明的父母听闻噩耗后从家乡赶来,通过儿子的同学及其生前的点滴,慢慢了解到儿子轻生的原因。前途渺茫、考学不顺成了压倒王小明的最后一根稻草。2020年11月3日,王小明通过网络软件预订了一家民宿并入住,随后在此轻生。
王小明的父母认为,其子在民宿居住期间,民宿应当保证其子安全。现其子坠亡系民宿安全设施存在漏洞,入住时该民宿也未发现其子情绪上的变化,导致王小明轻生,该民宿应予赔偿 。2021年4月8日,王小明的父母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近亲属精神抚慰金合计 40 万元。

二、法院裁判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系网络实名登记预订住宿,被告作为经营者不可能预见王小明会翻越窗台坠亡,亦不可能判断房客意图如何。被告使用民居开设民宿,民宿所在小区系住宅,房屋、窗台等设计符合居民住宅规范的要求。王小明夜间自行翻越窗户坠楼,是在被告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二原告承受丧子之痛值得同情,但王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理应知晓。现原告将王小明坠亡原因归责于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王小明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孙政伟认为,以往在调处矛盾时,个别行政部门有时会采取一种和稀泥式的矛盾处理方式,也出现了“谁能闹谁有理”的现象,但这对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负面影响可能是致命的 。2020年民法典颁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曾指出,要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做法。
该案的判决很好地贯彻了这一理念。尽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宾馆(包含该案中经过登记合法经营的民宿)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该案中,人民法院正确地认识到该项义务不能被任意地延伸,民宿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应当对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行为负责。该判决有效地平衡了民事生活中人身安全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案例故事来源于西部法制报2022年5月10日第七版《杜绝和稀泥 关系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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