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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女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陪产假)规定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5247人看过


产假:

98天(国家规定)+60天(陕西省规定增加)+10天(陕西省规定参加孕前检查),如难产,还要增加15天。

护理假:

一般15天(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夫妻异地居住20天(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3.陕西卫计委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规定,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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