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文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在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李某提供住房抵押或找担保人提供担保,李某遂找到文某,要求文某为其银行贷款担保,文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贷款到期后,李某未向银行归还贷款,银行将借款人李某和担保人文某作为被告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办案思路:
和文某交谈后,李律师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银行)有无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文某)主张过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经过询问,文某称从未接到过银行的电话或书面文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李律师决定从保证期间内银行未要求文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角度出发,主张免除文某的保证责任。
三、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免除文某的担保责任,为文某避免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四、律师点评: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担保时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以及保证期间。不要轻易为他人担保,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