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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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区XX、王X与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庆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奎文区XX(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X)、王X与被告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轮胎货款20000元、违约金600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欠条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逾期每日1‰计算,截止2017年1月30日违约天数915天,本金25000元,违约金为22875元;从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1日违约天数640天,本金20000元,违约金为12800元,共计35675元。根据法律规定,超出标的额30%部分主动放弃,违约金为6000元);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轮胎销售,经原、被告双方核对截止2014年7月7日尚欠货款2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还款5000元,至起诉之日尚欠20000元,根据欠条尚应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XX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14年7月7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XXX轮胎货款25000元;
证据2、支付宝转账明细、原告XXX出具的说明及刘X工作证明各一份,证明2017年1月31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转入原告XXX财务人员刘X账户5000元;
证据3、原告XXX出库经销单明细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7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470元,现尚欠货款20000元;
证据4、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XXX一直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认可欠款;
证据5、中国XX公司统一业务收据一份,证明电话号码131××××8888与上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机主是被告;
证据6、2017年8月11日及2017年9月20日的录音文字整理材料及刻录光盘及自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查询的通话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XXX货款。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抗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从原告XXX购买轮胎销售,经原告XXX与被告核对,截止2014年7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XXX货款25000元,被告并于2014年7月7日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7月29日前全部清偿,逾期按每日1‰承担违约金,并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包括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此后,被告未按欠条承诺按时还款。2017年1月23日,被告还款5000元,余款20000元未予偿还。此后,原告XXX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偿还。2018年11月7日,二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本院认为,被告自原告XXX购买轮胎,尚欠原告XXX轮胎款20000元事实清楚,拖欠不还,致成纠纷,应承担致成纠纷的全部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承诺内容,主张被告应支付违约金35675元,并自愿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6000元,因欠条中载明的被告逾期按每日1‰承担违约金,显然过高,原告XXX的损失,实为利息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原告对违约金计算的时间有误,应予调整。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奎文区XX、王X轮胎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30日始至2017年1月23日止,本金25000元;自2017年1月24日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20000元,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庆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婚姻家事案件,涉及分家析产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