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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徐倩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64人看过

法堂概要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协议的有效条件与一般合同无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规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时,客观上可能存在举证困难。

        最后,律师建议:在开始交易行为前,尽可能地订立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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