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彭XX、赵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2年05月05日 | 发布者:王鹏玖 | 点击: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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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院认为,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彭XX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王XX对案涉商铺的优先购买权。首先,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彭XX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重新签订租赁合...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彭XX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王XX对案涉商铺的优先购买权。首先,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彭XX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双方仍延续之前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一审判决关于“原商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王XX作为承租人在彭XX出售案涉商铺时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认定正确。其次,在案证据显示,王XX在2019年9-12月均未及时支付房租;彭XX在2019年11月初告知王XX已经通过中介出售的情况下,王XX并没有表达购买的意愿,也没有询问案涉商铺出售的条件;结合王XX在一审庭审中关于家庭经济状况及近期置业计划的陈述等,前述一系列的行为均表明王XX没有购买案涉商铺的意愿。一审法院关于“王XX在彭活出售案涉商铺时,既未表示有购买的意愿,也没有提供其有购买能力的证明”的认定正确,本院认同。因此,在彭XX与赵XX就案涉商铺的交易已经完成、赵XX已经成为新业主、王XX与赵XX已经成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王XX向彭活就案涉商铺主张优先购买权理据缺乏。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王XX主张案涉商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赵XX解除了王X的租赁合同,导致其无法继续在原址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一审判决已释明,王XX与赵XX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可另寻法律途径处理,本案中不予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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