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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晓蕾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05人看过


商标合同纠纷

商标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商标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事务等达成的协议所引起的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划分,商标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 一、   商标转让合同纠纷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释:

{注册商标的转让程序}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有关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我国对商标权转让的做法是,商标可以连同也可以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移。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者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者公众的利益,法律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 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案件解释》

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商议第三人。

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三、   对商标重复许可授权的合同效力认定

商标重复许可授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商标授权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使用,即商标所有人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分别存在商标授权法律关系。此种情况,如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普通许可关系,则符合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受损的情形。

倘若,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后,又将同一商标独占许可给第三方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即存在两份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当保护在先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对于在后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区分其许可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在后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与商标所有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在先商标被许可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宣告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如在后的商标许可使用人系善意获得商标使用许可,则因其使用商标的行为会侵害在先商标许可使用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则可以认定其与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合同有效,但应当禁止使用商标,由在后的商标被许可人向商标所有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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