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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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杨景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温某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2004兴德预售房字第××号合同;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款1664820元、赔偿损失179796.77元,并支付自2004年4月23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629301.96元。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办公楼预售合同;涉案房屋系被告通过拍卖取得,故原告的上述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一、解除原告温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11日签订的2004兴德预售房字第××号合同。

二、限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温退还购房款832410元,并赔偿房屋升值损失476693.46元。

三、限原告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退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德胜兴业广场十层4-7号的房屋。

四、驳回原告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98元、保全费5000元及鉴定费13218元,由原告温负担31127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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