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本律师代理一起标的本金216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我的当事人于2017年2月份先后三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A借款275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半年。到期后,A仅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协调未果,当事人找到本律师。
当事人称A借款用于B公司经营,借钱时也是看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当事人希望能将法定代表人A和B公司一共列为被告。但在《借款合同》中并无公司签章 ,借款目的仅为资金周转,也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公司。
本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给当事人提出建议,第一,重新起草一份还款协议,明确双方既往还款金额、事实,协议中加入借款用途系用于B公司经营,并约定逾期利率及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第二,查询确认B公司账号,在诉讼阶段申请调取B公司账号及A银行卡自2017年2月份至今的账目。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系明确私借公用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B公司是否责任承担不在于B公司对于借款是否同意,而在于借款本身是否为公司经营所使用。
本律师通过《还款协议》明确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证据调查中亦的发现A和B公司往来款项中包含个人向企业账户转账的相关注释,如“投资款”、“支付企业工资、报销”、转账等。上述证据足以证明A借款用于B公司经营。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A、B公司支付给当事人借款本金216万、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8万元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建议:
1、向企业法人借款,在签订相应协议时,要求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盖章;
2、个人在公司经营时,尽量避免自持账户和公司有金钱往来,如无法举证,肯能面临财产混同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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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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