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若飞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被判连带赔偿

发布者:郭若飞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3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本律师代理一起标的本金216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我的当事人于2017年2月份先后三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A借款275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半年。到期后,A仅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协调未果,当事人找到本律师。

当事人称A借款用于B公司经营,借钱时也是看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当事人希望能将法定代表人A和B公司一共列为被告。但在《借款合同》中并无公司签章 ,借款目的仅为资金周转,也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公司。

本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给当事人提出建议,第一,重新起草一份还款协议,明确双方既往还款金额、事实,协议中加入借款用途系用于B公司经营,并约定逾期利率及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第二,查询确认B公司账号,在诉讼阶段申请调取B公司账号及A银行卡自2017年2月份至今的账目。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系明确私借公用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B公司是否责任承担不在于B公司对于借款是否同意,而在于借款本身是否为公司经营所使用。

本律师通过《还款协议》明确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证据调查中亦的发现A和B公司往来款项中包含个人向企业账户转账的相关注释,如“投资款”、“支付企业工资、报销”、转账等。上述证据足以证明A借款用于B公司经营。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A、B公司支付给当事人借款本金216万、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8万元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建议:

1、向企业法人借款,在签订相应协议时,要求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盖章;

2、个人在公司经营时,尽量避免自持账户和公司有金钱往来,如无法举证,肯能面临财产混同等不利影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