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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被告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原告败诉

发布者:申国杰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V华

  被告:大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杰,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V华与被告大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多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V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妮,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V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张V华与A公司之间自2018年9月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张V华于2018年9月进入A公司,按照A公司要求进行入职培训,A公司向张V华发放了工作服,张V华按照A公司安排从事配送工作,A公司给张V华发放劳动报酬,为张V华购买了意外险。2020年10月12日,张V华在履行配送工作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张V华受伤。

  被告辩称

  被告A公司辩称:A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6日,客观上不可能自2018年9月5日起与张V华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起承接美团成都地区的众包业务,而张V华基于2020年10月12日与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其主张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任何事实依据;A公司自2021年3月16日起承接美团众包业务成都地区后,张V华并没有跑单,与A公司无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张V华主张确认从2018年9月5日起至今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不明确。A公司承接的美团众包业务的运行模式是骑手想接单就接单,不想接单就不接单,是否接单完全由骑手自行决定,其自身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因此从美团众包业务模式来看,双方也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V华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张V华提交的网约配送员协议,虽载明张V华与A公司之间签订该协议,但该协议并无签约时间,张V华并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签订于2018年9月5日,且其关于签约时间的陈述早于A公司成立时间,不符合情理;张V华提交的工作服照片,并不能证明该工作服由A公司发放。A公司提交的裕米公司《情况说明》及张V华与裕米公司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保单,证明张V华在2020年与裕米公司存在网约配送合同关系,由裕米公司为其投保意外伤害责任险。故张V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A公司在2018年9月5日至2020年10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网约配送合同关系。根据张V华与A公司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及张V华陈述,张V华自主决定是否从事配送服务,2020年10月12日之后,其再未从事网约配送。其自主决定接单抢单,无需遵守A公司考勤制度和服从A公司工作安排。其自行准备配送交通工具完成配送任务,A公司根据其接单数量支付其服务费。张V华可随时提取服务费,A公司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提供最低工资保障。可见,张V华与A公司签署网约配送协议之后,双方之间亦不存在人格的从属性、组织上的隶属性、经济上的依赖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综上,本院确认张V华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V华与被告大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国杰律师,上海劳动法专业律师,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劳动法服务近十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