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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翠林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指控被告XXX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如下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XXX案发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人XXX案发前由于喝酒,在民警合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情绪较为激动,在混乱之中抓伤了在场的民警,属激情犯罪,案发后本案被告人对自己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在损失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过去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真诚悔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没有前科,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受到任何刑事处分。案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虽妨害公务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进行赔偿,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XXX已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为国家、为社会贡献自己的才华。为此,辩护人在庭审中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XXX缓刑处罚。          
本案最终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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