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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猎狐》,靠谱吗?

发布者:甘丽妮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期货交易 |420人看过


最近在追王凯、王鸥领衔主演的经侦剧《猎狐》。该剧讲述了以夏远、吴稼琪为代表的经侦警察侦破经济犯罪大案、开展多国跨境追逃的故事。

“凯凯王”+“正午阳光”=“精品”。从观感上来说,这个等式依然成立。布景、摄影、选角、演技……一如既往的高水准。“82818”的细节,更是令人惊喜。至于剧情嘛,就颇有点“麻秸抵门——经不起推敲”。几集看下来,直教人觉着操纵股市,也太TM容易了!!!

最新剧情中,上市公司新高科的所有高管,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短期内将手中股票全部抛售一空。新高科崩盘,广大股民血本无归、哀鸿遍野。

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们捋捋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集中竞价、全部抛售、集体套现。

Word天啦,这韭菜割的,比我家菜园子里的都容易!完全没把证监会放在眼里呀!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真这么容易吗?短期内全部抛售一空,可能吗?不急,且听我慢慢道来。

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关键词】3个月、6个月

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剧中,目前没有播放任何关于新高科或者大股东、董监高被立案侦查、行政处罚、刑事判决,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节。所以,暂且以其不存在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为讲故事的大前提吧。

二、减持程序

【关键词】15个交易日、2个交易日

(一)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So,剧中新高科的高管们显然没有备案咯)。

(二)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三、减持上限

【关键词】3个月,1%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在 3 个月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为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乖乖隆地咚!剧中,新高科的实际控制人王柏林一个人,可就持有公司30%的股份。按3个月1%的上限抛售,卖到猴年马月去?

四、违规减持法律后果

(一)纪律处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

(二)限制交易: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另外,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由此可见,剧中新高科的高管们集体将股票在短期内全部抛售一空,几乎不可能。除非证券交易所眼瞎)。

(三)行政处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常见的刑罚罪名包括:构成内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等。

剧中,公安机关对新高科实际控制人王柏林及相关人员的指控就是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可惜,通过威科先行信息库,笔者以“减持”、“集中竞价”为关键词,没有查到生效刑事判决书。以“减持”、“操纵证券市场”为关键词,仅查询到2份生效刑事判决书。其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邦投资公司”)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票代码002211)”股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引起了我的兴趣。

《猎狐》前期剧情中,还是克瑞公司(新高科前身)董事长的王柏林就曾伙同荐股人郝小强,以类似的方式操纵股票。不过显然,“本故事纯虚虚构”的剧情没有“经审理查明”的案情精彩。

2014年5月,被告人朱德洪先是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宏达新材股票减持至被告人杨绍东控制的9个证券账户,并将股票减持款的30%作为保证金转至 永邦投资公司账户。此后,宏达新材公司陆续发布投资利好公告信息并泄露给杨绍东。杨绍东则利用获悉宏达新材公司收购进程、重组规划、发展战略等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上以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拉抬宏达新材股票价格。至同年12月10日,宏达新材股价由人民币5.15元上涨至8.93元,同期杨绍东控制的49个账户交易宏达新材股票浮盈111,609,018.07元(未扣除相关税费)。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宏达新材股票于同月11日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9月1日复牌,被告人均因股价下跌未实际获利。最终,被告人康德洪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三缓四。被告人杨绍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两年半,缓三年。 

传说中的偷鸡不成蚀把米,也不过如此吧。

最后,跟分享一个网上的炒股段子:

十年炒股两茫茫,先亏车,后赔房,千股跌停,无处话凄凉!纵有涨停应不识,人跌傻,本赔光。牛市幽梦难回乡,睡不着,吃不香,网盘无言,唯有泪千行!

同志们,切记切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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