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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裁员、共享员工…企业花式自救法律风险防控指南(一)

发布者:甘丽妮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30人看过

       2020年伊始,当汉口人民还在开心地置办年货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新冠肺炎正悄无声息地酝酿着一场巨大的灾难:1月23日,武汉封城;1月26日,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湖北再次延长春节假期……湖北的复工时间也一再推迟至3月10日,“先按”二字,更是让人咂摸出中国汉字的无穷魅力。

史无前例的封城,令老饕的口腹之欲被牢牢地围困于各种微信团购群,也让摩拳擦掌、准备年后大展宏图的企业濒临生死存亡,降薪、裁员、共享员工,各种花式自救措施轮番上演。

上篇:降薪

非常时期,降薪几乎是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想到的第一个自救措施。广大劳动者虽然上有老下有小,背负着房贷车贷娃娃“债”,但仍然选择理解公司的降薪决定,共克时艰。

然而,“降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具体怎么降?降多少?企业在降薪的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降薪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另,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可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协商的方式稳岗。

因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方式,对薪资待遇进行调整,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或者薪资调整单等书面文件。

二、企业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方式,实现降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考虑到与每一位劳动者逐一协商,进而调整工资待遇的难度,用人单位也可以考虑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方式,制定或者修改疫情期间公司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从而合法合规地实现降薪。

【案例解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2043号案

刘明武诉青岛彤德莱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青岛彤德莱工贸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及运营压力,向单位工会提交了对公司部分管理岗位的降薪申请,工会通过后,公司就降薪通知向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并向刘明武等人进行培训,刘明武签字确认。此后,公司依据上述降薪通知调整原告刘明武的薪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岛彤德莱工贸有限公司的降薪行为通过单位工会同意,且就降薪通知对刘明武进行了培训,刘明武亦已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刘明武与公司就降薪问题达成了一致,因而认定公司降薪行为合法。

三、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调整后的薪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21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另,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湖北省为例,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降薪,或者通过法定途径制定、修改有关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时,不能突破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并且,以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比如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不应当包含在内。

四、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这些人不能只发放生活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可知,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因此,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的员工,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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