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丽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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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工资君本是真爱,却遇到新冠肺炎这个无耻的小三!!

发布者:甘丽妮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92人看过

和工资君在一起十几年了。每个月,我们都有一次激动人心、心跳加速的约会。她是一个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小可爱。虽然,个头儿不高,瘦瘦小小,但是,“按时”、“足额”是她的两大优点。


每个月总有那么几天,看着房贷车贷账单到期,望着奶粉尿不湿库存告急,心里不免有些焦虑,可一想到工资君的不离不弃,我就不由自主地快乐起来:“天上的云,地上的花,古老的活力,都等着一触而爆发……”


听说,最近有个叫新冠肺炎的小子勾搭上了工资君。原本,我没太在意。可今天一早,我收到了工资君发来的微信……



看到工资君的话,我有点发愣,隐隐觉得哪里不对。


“可能要等到新冠肺炎离开后,咱俩才能见面”,这是要无限期推迟?!


“衣带渐宽”,这是要降薪?!


“生活费”,工资君这是要分手啊???两个人的分手,凭什么你一个人说了算!!!


不,我不能接受!


于是,我撸起袖子,翻阅典籍,奋笔疾书,旁征博引,给工资君回了一封情真意切、有理有据的e-mile(邮件太长,微信已经没办法承受我的爱)…



亲爱的工资君:


见字如面!


收到你的微信,想到你的遭遇,我心万分煎熬!“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我们曾誓言今生今世永不分离,可如今…


言归正传,闲话少叙。你说的问题,我理了一下,下面将分为三个方面与你探讨一二。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能否无限期推迟发放工资时间,直至疫情结束?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另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可知,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因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推迟发放工资时间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2020年2月10日答记者问时提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多地高院也出台指导意见,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宜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受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能够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延期支付工资的不可抗力因素免责,也不是整个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都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迟延支付工资。适用该项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新冠肺炎疫情和用人单位迟延支付工资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因而需要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部分地区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比如长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地针对延期支付时间的长短有不同的规定,比如:上海规定为一个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第十条),珠海规定为15日(《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1年修正 )第十二条)。因此,用人单位适用该项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当地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支付工资。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降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另,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可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协商的方式稳岗。


因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不能单方面降低劳动者薪资待遇,但是,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方式,对薪资待遇进行调整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考虑到与每一位劳动者逐一协商调整工资待遇的难度,用人单位也可以考虑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方式,制定或者修改疫情期间公司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自三月份开始发放生活费,是否符合规定?


鉴于各地复工时间不一,笔者坐标湖北,所以,咱以湖北为例。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020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


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通告,湖北省内各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日前复工。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此外,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规定,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因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自三月份开始发放生活费是否符合规定?且看下表!


序号

时间段

性质

工资发放标准

1

2020年2月13日(含)之前

春节休假期间

A.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包括居家办公),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中,2020-1-25至2020-1-27(即初一、初二、初三)按300%支付,2020-1-24(除夕)以及2020-1-28至2020-2-13(含),可以安排调休,或者按200%支付;

B.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工资;

C.上述两种情况下均支持协商一致调整薪资待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2

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0日(含)

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无论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均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工资。支持协商一致调整薪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3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3日(含)

4

2020年3月14日(含)之后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A.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包括居家办公),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工资,支持协商一致调整薪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B.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工资君,以上是我的分析,不知,你是否明明白白我的心!企业文化君是我们的至交好友。在它的潜移默化下,你要相信,新冠肺炎疫情虽然来势汹汹,但是,你的难、你的苦,我感同身受,都能理解!你要“疫”情别恋、激情犯错,好歹,提前跟我商量一下。两个人的约定,你不能一个人更改;两个人分手,你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春绿江城,共克时艰!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爱你如初的我

2020年2月26日


PS:本文仅供参考,不能被视为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就任何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





一方面,与工资君的感情状况已经让人万分煎熬;另一方面,公司法律人还每天承受着来自老板与员工五花八门的劳动法问题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众多法律人不禁觉得头皮一凉,但为了早日与工资君修补关系,我们需要及早制定解决方案。Acelaw法培学院邀请9位劳动法专家为你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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