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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基本要求

发布者:何梦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继承 |263人看过


在我国,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形式。法律对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有着明确的制作要求,订立遗嘱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


01.自书遗嘱


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制作完成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02.代书遗嘱


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3.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4.录音录像遗嘱


由遗嘱人自己口述、用录音录像制作,。采用这一形式设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5.口头遗嘱


这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6.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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