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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恶意抢注该怎么办?

发布者:高继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397人看过


【关键词】恶意抢注商标  知识产权  无效宣告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但是一些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保护意识跟不上,没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从而造成了自己培育多年的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本文结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根据的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如果您的商标被恶意抢注该怎么办?

一、恶意抢注的认定,《商标法》规定:

1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被恶意抢注对策:

1、在公告期提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如果异议成立,恶意抢注商标将不予注册,如果异议不成立可以宣告无效。

2、宣告商标无效:在通常情况原商标权利人知道商标被抢注已过了公告异议期,这是可申请宣告涉案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注册商标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申请撤三: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不过如果在先权利人商标被恶意抢注等三年再申请注册商标无效会将会十分被动。

4、协商解决:恶意抢注商标权利人协商转让注册商标,需注意的是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需提醒注意的是转让注册商标需核准,并经过商标局公告,受让人才享有注册商标权。不过在先权利人自己的商标被人恶意抢注还得花钱把商标再买回来,在先权利人心里一定十分不甘。如果恶意抢注人不愿意转让或者会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这时只有采取第2或第3种办法解决问题。

还需注意的是商标被恶意抢注,在先权利人直接起诉请求判注册商标权归自己所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典例分析**”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13125**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杭州**软件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28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1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20141125日,该商标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社交APP是一款社交、交友类软件,“**”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商标提供的在线社交网络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原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2015614日,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现被申请人。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社交APP线下推广活动资料、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开发的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动社交产品在促进陌生人交友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原被申请人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的提供者对申请人上述“**”商标应当有所知晓,其将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在与移动社交交友服务密切相关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上,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申请人“**”商标所使用的移动社交交友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修三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在制止第三人基于不正当目的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中,应对“一定影响”的程度和“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予以综合考虑,看该未注册商标是否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该“一定影响”是否及于系争商标所有人,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的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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