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继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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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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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不起诉——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发布者:高继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490人看过

案情介绍:

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某月某日被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某月某日经某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本案由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17年某月某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市公安局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某于2015年某月份始,租用市某区某路某号作仓库及经营地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汽车配件,2017年某月某日中午,某在上址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涉嫌假冒某商标的汽车配件批及涉案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合。

经某公司认定,被缴获假冒某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经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在2015年某月某日至2017年某月某日期间,销售假冒某汽车“安全带(前)”等配件价值人民币116283.5元。

办案思路:

针对本案,主要是想谈一谈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到案件后,团队成员开展案件研判,根据案件的特性以及以往的办案经验,团队决定从数额入手。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期第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指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第二档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指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决定了罪与非罪以及罪轻罪重的问题,极其重要。

法律分析:

首先,必须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符合第一档还是第二档,前期公安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了解到某公司的认定,被缴获假冒某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价值人民币340000元。34万的金额已经超过25万,也就是可能适用第二档,于是跟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核对,发现某公司的认定是站不住脚的,毕竟是某公司的认定,不是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所以我们对于从第二档降为第一档非常有信心。

那么问题又来了,即便是降为第一档刑罚,当事人面临的处罚依然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事人对失去人身自由极为恐惧,多次请求团队寻求突破点,让其重回社会,让其回家。于是又做团队一次大胆的假设,是不是可以把第一档也降下去,做一个无罪辩护,

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可以去阅卷了。通过此次阅卷,调阅了全案的诉讼材料,包括证据、文书等材料。期间再次会见当事人向其核对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意见,将暂时确定的116283.5元的非法销售金额,降到5.6万,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将其不认可的部分剔除掉,即所有产品中有正品有OE品(也就是高仿品),根据当事人的解读然后将所有OE品剔除。

因为第一次的计算结果是5.6万,5万是第一档的临界点,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多出来6000,但已经绞尽脑汁剔除数额了,还是没有办法,那么如何再剔除6000对此案起到生死攸关的作用,这个临界点深深扎痛我们的心,但我们还是不愿意放弃。

于是组织团队成员进行再一次深入研究,几轮头脑风暴和激烈探讨之后,发现一个突破点:第一次计算的时候是按照当事人供述是否OE品作为依据来剔除,而本案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重要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商品有没有假冒注册商标是判断计算数额产品的标准,团队决定换了一种思路,在原本当事人认可的OE品中来挑刺,于是乎发现了天大的秘密,当事人口中的OE品,其实有不少产品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原因是什么呢?某汽车公司虽然牌子很大,知名度很高,但并不是会将汽车的所有部件都注册商标,例如玻璃压条、轮毂等。

按照这种思路去寻找可以剔除数额的产品,果不其然,从公安的笔录中,发现了查扣的产品中:

1、某汽车公司虽然生产但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可以剔除,例如玻璃压条、轮毂等;

2、OE品中没有ford商标的就可以剔除;

3、带有ford商标的但某汽车公司没有生产,例如车镜盖、车牌架。

通过一番查阅和计算之后,我们统计出来的结果是4.4万,足足减少了1.2万,听起来好像不多,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低于5万,意味着证据不足,意味着当事人重拾人身自由,理想的话我们一提交辩护意见,不久当事人将会被无罪释放,想想都激动。

案件结果: 

向检察院提出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我们的意见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民警补充了相关证据证明某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某汽车厂家确实没有生产车镜盖、牌照架等的情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核实了该情况,那么本案件走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方向就是我们的目标了。

果不其然,审查起诉期限还没有到期,检察院核实完材料之后便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经检察院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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