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晓滇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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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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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汽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红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靳晓滇商标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9日|分类:商标 |3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是是1019847号注册商标权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被告从2007年9月至原告起诉时已使用该企业名称已达6年多时间。而且在使用中并未将原告商标突出使用。但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提起诉讼。最后法院采信靳晓滇律师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项:“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属于以正常方式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本案服务商标的侵害行为。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企业应该在工商登记时就一并将自己的商标给予注册保护,当别人使用你的商标时也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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