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商标 权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被告从2007年9月至原告起诉时已使用该企业名称已达6年多时间。而且在使用中并未将原告商标突出使用。但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提起诉讼。最后法院采信靳晓滇律师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是是1019847号注册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项:“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属于以正常方式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本案服务商标的侵害行为。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企业应该在工商登记时就一并将自己的商标给予注册保护,当别人使用你的商标时也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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