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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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

发布者:付晶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075人看过

2020年10月10日刘女士咨询:

    2019年1月,我借给朋友5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到期后,朋友一直没有还钱,我想起诉,想问一下,法院会支持年利率24%的利息吗?

付律师解答: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明确,法律是禁止高利放贷行为的,刘女士与朋友的借款利率约定是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这也是《民法典》与之前的《合同法》相比,明确增加的一个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修正版,法释〔2020〕6号修正内容2020年8月20日生效),其中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根据上述规定相较于过去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利率有较大幅度地下降。上述所说的“两线三区”实际上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综上,因刘女士借款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和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实行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进行起诉,故关于借款利息的事宜应按照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刘女士得以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朋友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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