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肖战的粉丝举报“同人文”引发抵制的事件成为热点。在此,谈谈与“同人文”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同人作品”是否侵权
(一)什么是“同人作品”
一般认为,将他人作品中的人物运用在自己的作品中,并利用了原作品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背景或者情节,就是所谓的“同人作品”。
根据上述定义,肖战作为明星,并不是某个作品中的人物,以肖战作为角色的小说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同人作品”,我们暂时称其为“明星同人作品”。
(二)普通“同人作品”与“明星同人作品”可能侵犯的权益不同。
如上所述,普通“同人作品”利用的是原作的人物、背景、情节。因此,可能侵犯的是著作权或引发不正当竞争。
而“明星同人作品”可能侵犯的是明星本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三)普通“同人作品”侵权与不侵权的法律边界
用一个知名案例来解说这个问题: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金庸认为,杨治的小说《此间的少年》运用《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作品中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与原著构成实质相似,侵犯了自己的改编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判决认为,《此间的少年》利用金庸小说中的元素,借助于原告作品整体上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吸引大量熟知原告作品的读者,通过出版、发行获得经济利益,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小说情节建立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因此并未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此,该案的判决结果就是不侵犯著作权,但是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然,《此间的少年》未侵犯著作权,但不代表所有“同人作品”都不侵犯著作权;《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意味者所有“同人作品”都构成不正当竞争。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在哪里呢?
1、著作权
著作权法的原则是保护表达,而不是保护思想。所以是否侵权,关键在于表达上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简而言之,从著作权上看,同人作品的作者只能使用原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抽象的基本元素,而不能借鉴原作品中有关内容、情节等具体表达。
2、不正当竞争
同人作品的原作品通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才使得同人作品具有如此高的市场竞争力。在市场宣传中,同人作品经常会利用原作品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来进行宣传,这就难以逃脱“搭便车”之嫌。因此,如果作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公开发行“同人作品”,则应在创作前即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避免使用原作品的人物名称、作品名称进行宣传,以防引起读者的混淆。
(三)“明星同人作品”的侵权可能
如上所述,“明星同人作品”可能侵犯的是“明星”的人格权。
首先,所谓“明星同人作品”,借用的“明星”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人物的指向性是比较明确的。
同时,“明星”的公众形象价值较高。一方面,如果对于“明星”的形象有贬低、减损,“明星”的损失更为显著;另一方面,“明星”的肖像权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使用“明星”肖像,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
所以,“明星同人作品”的作者必须做到适度。在一定程度上,“明星”与“明星同人作品”是可以构成互利局面的,让双方的知名度借以提升。但是,如导致“明星”公众形象的损失或是借“明星”形象获取商业利益,就踏过了法律的边界,有被追责的可能性。
二、粉丝行为对偶像商业合同的影响
(一)明星团队需要认识到粉丝管理的重要性
此次事件中,肖战粉丝的初衷是维护偶像的形象,他们也确实有举报的权利,并未违法,但却给肖战带来了负面影响,而肖战的形象损失势必对其出演的作品、代言的厂商带来损失。
在粉丝经济时代,粉丝是经济利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粉丝过激的行为也可能带来损失。因此,在“宠粉”和粉丝管理之间需要求得一个平衡。明星团队需要在粉丝管理方面做更大的努力,具备更高的敏感性。此次事件中,也有不少人指责肖战的团队没有及时地介入,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到目前这个程度,肖战已经处于两难的境地,“危机公关”的空间已经很小,恐怕也只能“冷处理”了。
(二)商业合同是否会增加“粉丝条款”?
无论是演艺合同还是代言合同,通常都会有一个“公众形象条款”,对“明星”的形象维护提出要求。此次事件告诉我们,“明星”身后还有一大群的粉丝,而粉丝的行为对“明星”的形象有着巨大的影响。
那么此类的商业合同是否会增加“粉丝条款”,将粉丝的行为与“明星”的形象维护义务挂钩?条款该如何约定,“过错担责”还是“无过错担责”,“无过错担责”是否有效,如何判断“过错”?有些问题一定是存在争议的,需要留待今后的法律实践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