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亦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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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片场猝死,节目制作方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者:储亦张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18人看过

 因“王沥川”而被大家熟知的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录制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时突发心源性猝死。

      在哀悼之余,大量高以翔粉丝表达了对浙江卫视的不满:一是录制强度过大;二是应急处置不力;三是事后没有道歉,也未回应相关质疑;四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浙江卫视终于做出回应,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是相应责任呢?如果说是法律责任,那么本次事件中,可能既存在违约责任,又存在侵权责任。由于合同的详情我们无法得知,无法分析违约责任,所以,我们来谈一下高以翔猝死事件中《追我吧》制作方(以下简称“制作方”)的侵权责任问题。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是过错责任:即行为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单说就是有错才有责,这是一般原则。

二是无过错责任:即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除非有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简单说就是无错也有则,此乃特殊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特殊的法律关系下,才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他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那么在本次事件中,有没有可能适用特殊的无过错责任呢?我们需要分析一下制作方与高以翔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制作方与艺人间的法律关系与归责原则

从相关的声明来看,高以翔此次参加综艺录制,是通过他的经纪公司——傑星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傑星公司”)安排的。所以,本次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呈现出三方主体,即艺人(高以翔),经纪公司(傑星公司)和节目制作方(浙江卫视)。

一般来说,经纪公司扮演的是居间或者代理的角色,在此情况下,制作方与艺人之间是会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的。艺人参加综艺,是一种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有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种。

首先,简单讲一下劳务、劳动与雇佣关系之间的相同点与区别。

相同点:均呈现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向其支付报酬的基础特征。

区别:有很多,简单来讲,三种关系存在竞合,但是劳务关系的概念最宽泛,其次是雇佣关系,再次是劳动关系;反过来说,形成劳动关系的要求最高、其次是雇佣关系、最后是劳务关系。

下面我们一一分析此次事件中高以翔和制作方可能构成哪种关系,以及所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

(一)劳务关系

是否构成:是。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构成劳务关系的标准最低,高以翔和制作方的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定义。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自身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特别规定,因此,适用一般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

(二)雇佣关系

是否构成:可能。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的判断,学界基本赞同运用控制理论进行分析,该理论认为,雇佣关系是一种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它以雇员受雇主的控制和监督作为此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雇佣关系相比劳务关系有以下几点特殊性:

一是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必须是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不平等,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员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动;

三是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从目前可知的信息来看,虽不能确定,但高以翔与制作方之间有存在雇佣关系的可能性。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此规定,特别是第二款,我们可以看到再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自身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根据上述定义,艺人肯定不是制作单位的员工,故劳动关系是不成立的。

归责原则:略。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损与工伤保险有密切关系,比较复杂,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不展开,以后有机会专门写一篇推送再与大家分享。

综上,假设此次高以翔猝死事件真的演变为一起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焦点应该会集中于三点:一、是否形成雇佣关系?对于原告方来说,如果雇佣关系的主张被支持,则举证责任会轻很多;二、制作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目前所知,以及相关声明,制作方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三、过错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强弱,从我们的常识来说,心源性猝死的诱因之一是过度劳累,所以,因果关系大概率是存在的,但是强弱则还要综合高以翔以往的病史、身体状况、工作情况等来判断,这主要影响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

法律问题讨论到这里,就差不多了。会有诉讼么?我的预判是不会,毕竟给明星上保险是大概率事件,而且浙江卫视在回应前,很可能已经与高以翔的经纪公司和家属们就责任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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