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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过工商登记的股东才是股东吗?

发布者:王蕊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税务 |1230人看过


想要知道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谁,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即查询工商登记。但是如果我做为股东,是不是只有进行工商登记之后才能行使权利假设因为特殊情况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在工商登记之前出现了需要行使股东权的情形,该如何主张?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要件,也就是说只有进行工商登记,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你的股权已经转让,如果工商登记没有变更,对外仍然要承担股东责任。

 

所以,工商登记起到的公示作用主要是对外的,公司内部如何确认股东资格,股东可以依据什么来主张权利,这就要看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除了工商登记还包括哪些,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依照该条的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这是一种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的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只要股东名册上有记载,该股东不需要提交出资证明,不需要证明实际享有股权,可直接主张自己的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

另外,股东名册还有两个重要的效力。其一:股东名册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即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可以主张不向其履行义务。其二:股东名册具有免责的效力,即公司只要向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履行了通知、分红、确认表决权等义务,公司即可免责,公司不需要确认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是实质上行使权利的股东还是代名股东。

 

二、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股权已转让的,应当注销该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是获得股东权的基础,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能直接证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出资证明书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但也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防止出现该股东的股权已经转让,但公司未及时注销出资证明书;或者股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还未签发出资证明书等情形。

 

三、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记载对公司内部是有效力的,在公司内部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可以参考使用。

 

以上几种是基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格确认依据,在实务中的情形将更复杂,比如有的股东没有出资证明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实际享有了股东权,并且其他股东也没有异议的,也可在考虑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等多方利益的基础上确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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