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需要文书审查、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甲方(被许可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许可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乙方同意许可甲方将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文学剧本并拍摄成影视剧。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文字作品(以下简称“该文字作品”)的相关信息:
作品名称: 。
作者: 。
创作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发表状况:已发表/未发表。
出版社及书号(如有): 。
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如有): 。
1.2乙方许可甲方将该文字作品进行以下第 种方式的使用:
(1)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摄成电影进行发行,此处的电影特指: ;
(2)改编成电视剧本并拍摄成电视剧进行发行,此处的电视剧特指: ;
(3)改编成视频剧本并拍摄成视频进行发行,此处的视频特指: ;
(4)其它: 。
1.3如根据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需要由甲方改编,则根据文字作品改编的作品(如剧本)的著作权归属,由甲方与编剧自行安排决定,乙方不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4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甲方制作的作品(如影视剧、视频等,以下称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甲方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权利种类内使用和处分,不需要另行获得乙方许可和支付报酬。
1.5 甲方获得许可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在该
详细文本,请与律师团队联系获取
5年
2586分 (优于87.28%的律师)
一天内
117篇 (优于73.1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