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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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某一条款可不可以单独撤销

作者:刘朋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次举报


一、对离婚协议某一条款可不可以单独撤销

一般不能单独撤销离婚协议的某一条款,但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内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不可以申请撤销。

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以双方当事人对身份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紧密相连。

离婚协议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的某项要求后,对方当事人方同意离婚的。而婚姻关系一经有效解除,不经法定程序不可恢复;

故此,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忽视离婚协议的条款与身份关系的密切相连性,容易造成对一方当事人身份权益保护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是否可不可以离婚

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不能离。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都到场。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满,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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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律师自2015年起在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律所合伙人,专精于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