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应认定为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从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区分主犯与从犯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
(1)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2)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
(1)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
(2)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
(1)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
(2)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在犯罪活动中,若人数大于1人,就会涉及到主犯和从犯的区分。从犯所负责任较主犯而言要轻一些。从犯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从事犯罪,一类是帮助犯罪。前者是直接参与,后者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