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正应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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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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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发布者:潘正应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94人看过

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会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日期计算双倍工资一年仲裁时效。实务中对于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第一、双倍工资属于本条第四款的劳动报酬,则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仲裁时效;第二、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则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针对第二观点,具体计算诉讼时效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将第2个月到1年看成一个整体,未签订行为系连续行为,则诉讼时效应从一年期满工资差额确定起算,若早于此签订劳动合同则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主张;第二,经过1个月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诉讼时效从实际用工第2个月第1天起按月开始计算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若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实际用工期满1年,则应计算至合同签订日为止。重庆高院在六部门会议纪要(三)第三条中认可按照工资差额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观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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