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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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离婚协议变更权利人的财产,如婚姻关系未解除,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王雪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20人看过

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裁判规则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即使已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使得协议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三、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其中一方可能因为希望尽快离婚,或者希望友好分手,从而对财产问题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并不一定就会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而当事人是否依照约定离婚,应直接影响到双方对财产处理约定的效力。因此,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认定:


   (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去登记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离婚后,双方离婚协议生效,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约定也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放弃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即使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了财产权利变更手续,也会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导致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因此,即使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三)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夫妻关系因属于身份关系而不能契约式地约定解除,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离婚协议,也不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履行协议。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该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呢?

      首先,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但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并不能仅依据离婚协议来判断,因此,单凭离婚协议不足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性依据。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是作为离婚后果出现的,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也就没有必要履行了。最后,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视为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仅是法院判决离婚,该协议也不能单独作为法院处理财产问题的依据。

四、精选案例(莫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莫某与李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莫某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心生离婚年头。2010年5月,莫某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由其抚养儿子并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其所有,愿意办理离婚手续。随后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完成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使用权由莫某变更至李某名下。使用权变更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莫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判要旨(节选):关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财产处理的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李某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五、笔者认为

      虽然离婚协议中包含婚姻、抚养等人身关系的约定,但其中对于财产分割约定的部分仍然属于一种契约约定,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不属于无效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达成协议的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经法院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才开始生效。若因一方或双方不愿离婚而导致离婚这一前置条件未成就,则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完成产权变更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及相关裁判观点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如文章引用有侵犯权利的,请及时联系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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