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为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弥补己方损失以及制裁违约方,常常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具有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二、精选案例(何纳福诉曾锦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三、笔者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及精神,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对违约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违约金的弥补性质主要体现在弥补守约方在公平合理情况下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质则一般体现在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在实务操作当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比比皆是,因没有约定具体的损失计算方式,人民法院一般在综合考虑案情以及公平合理原则的情况下酌情判定违约金数额,从而导致违约金数额大大“缩水”。
笔者承办过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也有相似的情形。笔者代理的原告方与被告方约定,如被告方逾期支付运输费,则原告方按日收取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笔者所在的团队在承办该案时,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甚至可能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化利率5%-6%)计算原告方因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因此,我们改变诉讼策略,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化利率24%计算逾期支付费用期间的经济损失,最终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违约金的数额并非约定得越高就越有利于守约方。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时,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因此,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应充分考虑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经济损失(包括期待利益),最好能够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并在该基础上约定不超过30%的惩罚性质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在诉讼阶段应主动调整诉讼策略,相应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以降低败诉风险。
本期笔者王雪峰,欢迎咨询交流,电话1341846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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