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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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2刘XX与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有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47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梅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剩余利息60000元(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并按年利率10%承担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函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5年9月21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10%,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均未果。
被告梅X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被告梅XX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告62×××15号银行账户汇款200000元,被告遂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年利率10%。2016年9月,被告梅XX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至今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交易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梅XX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梅XX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明确约定年利率为10%,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梅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并按照年利率10%承担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7070元,由被告梅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有明,男,汉族,执业律师,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工作经历丰富:具有国企、民企管理经历;具有IT业、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3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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