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东会认为股东所做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从法律层面讲,股东所做的一切行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我们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次,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出资以货币或非货币进行出资,出资方式有实缴和认缴两种方式,如果实缴资本到位仅以实缴的资本承担责任,不再另行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是认缴,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况,则还应当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体有几下几个方面的独立性:
1、名义独立 公司成立后,公司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能把股东个人的行为与公司行为相混同。
2、财产独立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后,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变成公司的独立财产,不再是股东个人财产。如果想把公司的财产再变为股东个人财产,只有两个途径可以实现:(1)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决议,把公司的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2)公司经过清算程序,把公司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如果股东取得公司的财产不是经过这两个途径,那么股东可能够成抽逃出资或者侵占。
3、责任独立 股东相对于公司而言,股东的个人行为需要由股东自己承担责任,公司自己所为的行为需要由公司承担责任。例如,股东的欠债与公司的欠债应由各自承担责任,而不是公司的欠债由股东承担责任。
再次,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例外情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来逃避债务。
例一:A、B、C三人成立公司,各出资100万元,A、B两人出资到位,C没有出资到,公司现在对外负债300万元,除了A、B出资的200万,债权人还有100万元得不到偿还,现在C对外宣称说我不是公司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此时C需要对公司履行100万元的出资责任,而不是不承担责任。
例二:A、B、C三人成立公司,各出资100万元,公司现在对外负债300万元,三股东为不把公司财产偿还给债权人,在公司债权人上门讨债前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元,剩余资产三人平分,当公司债权人上门讨债时,三人说此时公司注册资本已变更为300元,公司只需要在3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并非如此,此时A、B、C三人构成利用公司变更逃避债务,需要在各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例如:A、C共同出资成立B公司,A股东做为B公司的大股东,担任B公司的董事长,但A股东的个人开支经常从B公司的帐上支出,B公司的一些水电费以及房租都是A股东从自己个人帐户中替B公司支付,这样A股东与B公司够成财产混同,B公司的债务需要A股东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股东只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控、干预。
例如:A公司全资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对外欠债200万元,但公司账面资产有200万元,A公司为了不把B公司的200万元还给债权人,决定让B公司购买A公司的产品,并且以不合理的价格购买,当B公司债权人去找B公司要帐时,B公司没有资金支付给债权人。此时A公司由于过度操控、干预B公司的经营管理,A公司需要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当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且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股东应当合理行使权利,而不能过度滥用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