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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解读

发布者:毛嵩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3622人看过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解读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存在双轨制,即医学会鉴定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者并行。支持医学会鉴定者认为医学会属于同行鉴定,专业性能得到较好的保证,只有专业性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其公正性;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者不否认医学会鉴定属于同行鉴定,只是单纯认为同行鉴定会存在包庇等利益关系,可能存在不公正现象。

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在上海,由于上海市高院的背书,一直坚持医学会鉴定为主体,司法鉴定机构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鉴定为补充的鉴定模式,但由于案件积压量大,鉴定等待时间长等问题也受到一些诟病;在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大量存在着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都是法医在鉴定过程中向临床医学专家咨询的模式,也被认为实际鉴定人与名义鉴定人不符,鉴定意见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关于同行评价,个人是支持在专业的基础上保证公正性的,因此一直以来是支持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的理由感兴趣的可以参见胡晓翔《医疗损害鉴定须坚持同行原则》一文(《健康报》2021年4月12日第2版)。

2021年2月5日,中华医学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正式发布《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医疗损害鉴定迎来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有望为医疗纠纷的科学公正审判奠定法律基础。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目前仅得到卫健委的背书,在司法系统内并不当然的成为唯一鉴定的机构,并未能真正终止目前鉴定双规制的现状,仅仅对医学会鉴定这条“轨道”进行了规制,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下面,本人斗胆对该规则进行一些自我消化和吸收,希望给各位读者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1、第四条,专家库的构成:

医学会的专家库成员分为两类,首先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师、药师、甚至技师都可以入库。基本条件要求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其次是法医和其他专业人员,其标准比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偏低,仅需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甚至具备5年以上中级技术任职资格即可。至于品德要求和健康要求是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无需特殊分析。

2、第五条 关于聘期: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一般4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中的第二点,(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解聘的;于是就带来了疑问,退休人员是否能够入库?或者已入库专家在4年内退休了,是否仍然能作为专家库成员?据我所知,上海之前的专家库里面退休的老专家是不少的,由这些专家进行鉴定经验丰富,意见中肯;但也会有些面临知识结构老化,不能与时俱进的情况,但具体法规的变化会给相关工作带来哪些变化,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3、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由中华医学会负责制定和维护,也就是说根据当前医疗水平的发展,中华医学会会制定应有的学科专业组名录,至少在医学会这条“轨道”上不会出现现在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中出现的咨询专家与实际医疗行为的学科专业不完全匹配的情形。鉴定专业与诊疗行为的专业性匹配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有时是双方鉴定争议的焦点之一,个人认为这个名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给相关的争议一个明确的指引。

4、第七条 医学会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鉴定委托。也就是说鉴定区域以省为单位进行划分。在实践中遇到过的安徽省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请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医学会这个范围内恐怕会比较困难。

5、第十四条  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鉴定专家组,同时可以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专家。这一条是在医学会鉴定过程中一直在实施的,相较于在很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仅知道鉴定机构的名称,对于鉴定人、医学专家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职称、专业范围是一无所知。而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中,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这一设置,抽取过程中往往会对第十六条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进行申请回避,既可以有效的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医疗专家,又可以向双方公示清楚邀请专家的基本情况,从程序上保障了鉴定的专业性并回避了利益冲突。

7、第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的条件:主要学科不少于1/2,死亡、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有法医参加。实质上强制性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医疗损害鉴定都必须有法医参加。这个较之以前的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损害鉴定)有了明显的改变。

8、第二十五条  很遗憾的是,医疗损害的残疾等级仍然没有参照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仍然参照2002年《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

9、第二十六条 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无因果关系六种,基本与目前实践相一致,较之以前医疗事故等级多了“同等责任”这一划分。

10、第三十三条 重新鉴定时,鉴定专家组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3人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关于医学会的重新鉴定,应该是与原医疗事故鉴定有了本质的不同。首先重新鉴定的提出应当是委托单位依法委托,也就是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的集中情形。其次,重新鉴定的专家组至少3人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更近一步增强了鉴定意见的专业度。

以上是本人对《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一点粗浅的,从个人工作角度及个人兴趣点出发作出的相关解读,期待大家踊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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