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主要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尤其子女抚养问题牵涉到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备受关注。子女抚养主要有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承担,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如何判案,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呢?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看一看法官的判案思路。
案情简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8月生育儿子。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2015年初被告还动手打了原告,双方矛盾升级。2016年4月,双方分房生活,儿子随原告居住在一个房间。2018年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裁判: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自2018年4月始被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2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1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律师点评:本案中我方代理女方原告。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一致表示同意离婚,分歧主要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孩子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具体落实到细化的指标衡量上,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形来综合判断。双方情况包括双方工作时间、收入情况、陪伴孩子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忙一起照顾孩子等。这里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形是指家暴、遗弃、虐待孩子或者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本案中我方律师紧紧抓住女方的优势(教师职业工作性质稳定、收入稳定、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孩子年龄(孩子年幼且一直与原告居住一个房间)以及男方的劣势(男方工作是销售、长期出差、收入不高且不稳定、家暴、嫖娼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向法官充分论证了女方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这一结论。最后法院的裁判文书基本与我方的论证思路一致,我方委托人成功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