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竞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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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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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

发布者:王竞秋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

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是否判离的裁判依据。如果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一般来看,第一次起诉,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无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践中大多数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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