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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公司、黄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卢扬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X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X仲裁委)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531号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公司称: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53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黄XX于2017年5月7日入职XX公司,XX公司与黄XX有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止,试用期为2017年5月7日至2017年6月7日,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正常工作时间薪资为1510元/月。从黄XX入职当月起XX公司已依法为黄XX在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购买工伤保险。2017年6月27日黄XX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XX公司拟为黄XX向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要求黄XX向XX公司提供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及相关的发票;在XX公司为其向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XX公司答复是依照其部门规定如果员工是在交通事故过程中是骨折的申报工伤时,则必须提供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黄XX提供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处理),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要黄XX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程序处理)才能认定工伤,并要求XX公司补充提交黄XX的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XX公司依法要求黄XX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程序处理),黄XX一直拒绝提供;且XX公司也依法与佛山市顺X区大良××队沟通,大良××队同意变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处理程序,但需要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即肇事司机和黄XX)一起到交警队重新签笔录,XX公司要求黄XX和肇事司机一起到大良××队做笔录,但黄XX一直不予理会,导致XX公司无法向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而暂时无法为其认定工伤,从而也无法为黄XX申请工伤理赔。在黄XX申请仲裁后,XX公司在仲裁庭又当场提出要求黄XX配合做相关笔录变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或到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员工个人的身份申请工伤认定,黄XX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用均由XX公司支付,但是黄XX一直拒绝配合,导致黄XX失去了在一年内即2018年6月27日前申请工伤的时效。因此,因黄XX不配合导致XX公司无法在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黄XX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而获得理赔,该法律责任应由黄XX自己承担。而仲裁庭没有依据XX公司已为黄XX购买工伤保险的事实作出裁决,是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黄XX申请的仲裁内容不仅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理赔费用,还申请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330元、未购买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45元等费用,XX公司申请的非工伤赔偿费用明显的大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18120元,依法本案应是非终局裁决,仲裁庭再次适用法律错误。故特此申请:撤销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531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黄XX答辩称:1.顺X仲裁委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531号仲裁裁决支持黄XX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上项目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一裁终局,裁决支持黄XX经济补偿金7519.88元,未超过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符合一裁终局的情形。2.黄XX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黄XX工资由XX公司发放,黄XX只和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XX公司注册地、黄XX工作地点及受伤地点均在佛山市顺X区,至于XX公司所说在江西省参加了工伤保险,黄XX并不知情,也未与江西省同济人力资源存在劳动关系,因此XX公司提供的材料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53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XX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理由不成立,恳请法院驳回XX公司的撤销请求。
本院查明:2018年7月16日,顺X仲裁委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53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119.25元(5013.25元/月×9个月)。二、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26.5元(5013.25元/月×2个月)。三、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06元(5013.25元/月×8个月)。四、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5066.25元(5013.25元/月×5个月)。五、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评残鉴定费99元。六、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住院伙食费2940元(70元/天×42天)。七、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住院护理费4200元(100元/天×42天)。八、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19.88元(5013.25元/月×1.5个月)。上述八项合共135076.88元,扣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43690.72元,被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XX支付91386.16元。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黄XX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申请人XX公司需要有证据证明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才符合撤销终局裁决的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XX公司申请撤销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53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关于本案仲裁裁决是否适用终局裁决的问题。经审查,本案系因黄XX发生工伤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究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仲裁裁决对黄XX要求XX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予支持,且裁决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7519.88元,未超过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因此,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终局裁决情形,顺X仲裁委对本案按终局裁决处理,适用法律正确。其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黄XX缴纳工伤保险费,仲裁裁决XX公司向黄XX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XX公司提出的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请求撤销佛山市顺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15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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